服饰纺织 | 侨乡汽车 | 闽南人才 | 商虎人才 | 玩具礼品 | 世纪茶网 | 商虎机械 | 侨乡房网 | 商虎家具 | 中国石材 | 中国鞋网 | 企业邮局
今天是2009年1月7日   星期三
类别:
区域:
户型:
中介:
地段:
财经资讯
家具资讯
服饰纺织资讯
鞋业资讯
房地产资讯
玩具礼品资讯
 您所在的位置:侨乡房网 > 房产要闻 > 正文
丈夫婚前买房夫妻共同还贷 离婚房屋如何分?
www.qxhouse.com   2005-2-28 9:02:00   来源:房地产时报   短信订制

刘女士问:丈夫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我与丈夫共同偿还贷款,但房屋依旧登记在丈夫名下。现在我们面临离婚,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也应当享有房屋份额?应当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该房屋是你丈夫于婚前购买取得,应当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也属于你丈夫的个人债务。你与你丈夫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考虑到你在婚姻存续期间曾与你丈夫共同清偿该笔贷款,如果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作任何考虑是有悖于民法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因此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处理离婚财产的有关精神,对于这类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三、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因此,这套房屋应属产证登记人即你丈夫所有,你可要求返还自己清偿贷款的部分。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黄可磊律师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侨乡房网证实,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相关新闻  
·上海两处商铺疑似整体收购 成交 (1-6)
·京沪去年12月新房销售仍低迷 (1-6)
·2008年房地产重镇年报:京沪 (1-6)
·招行调查报告显示:更多人预期房 (1-6)
·2009恶搞第一事:看看你的房 (1-6)
·上海新房每套均价降到150万 (1-6)
·上海二手房市场迎来“开门红”温 (1-6)
·高盛:中国经济增长周期性放缓 (1-6)
·经济学家展望2009:中国楼市 (1-6)
我也来评论两句  用户名:    E-mail:  
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不要超过100字)
房产资讯搜索
 
热门新闻
论坛热贴
图片新闻







关于本站 - 服务条款 - 分支机构 - 广告服务 - 市场合作 - 联系我们 - 本站实名侨乡房网 商虎

Sonhoo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法律声明 隐私声明
备案号:闽B2-20040065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500200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