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饰纺织
|
侨乡汽车
|
闽南人才
|
商虎人才
|
玩具礼品
|
世纪茶网
|
商虎机械
|
侨乡房网
|
商虎家具
|
中国石材
|
中国鞋网
|
企业邮局
商虎中国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房网首页
房产要闻
楼盘展示
购房指南
家装家居
中介联盟
地产黄页
房网论坛
政策法规
会员中心
我要
求
租
我要
出
租
我要
合
租
我要
买
房
我要
卖
房
今天是2009年1月6日 星期二
类别:
--请选择--
出租
求租
求购
出售
合租
置换
区域:
--请选择--
丰泽区
鲤城区
洛江区
泉港区
南安市
晋江市
石狮市
安溪县
惠安县
永春县
德化县
其它地区
户型:
--请选择--
房产类型
单人间
一室一卫
一室一厅
二室户
二室一厅
二室二厅
三室户
三室一厅
三室二厅
四室户
四室一厅
四室二厅
四室三厅
五室一厅
五室二厅
五室三厅
跃层楼
复式
公寓楼
别墅
写字楼
厂房
店面
储藏间
地下室
整栋楼
其它
中介:
--请选择--
中介
非中介
地段:
订阅说明
财经资讯
家具资讯
服饰纺织资讯
鞋业资讯
房地产资讯
玩具礼品资讯
您所在的位置:
侨乡房网
>
房产要闻
> 正文
房价上涨使卖买方违约 揭房屋买卖八大不诚信
www.qxhouse.com 2005-5-16 13:04:00 来源:新闻晨报
短信订制
■现象一上家后悔不卖房
房市一路飙升,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情况由此增多。尽管房屋出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但是,仍然有很多卖家不惜承担违约金赔偿作为代价,赚取差价。
点评:受市场利益驱动,采取违约方式,获得涨价带来的收益,此现象属于典型的恶意毁约。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合同信守原则,均要求当事人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合法正确地行使双方的义务。同时,合同法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已不能实际履行,购房人还可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现象二卖房家庭意见不一
买卖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包括定金、居间合同等),出卖方往往只有部分产权人出面签约,事后,其他共有人以未征得同意为由提出诉讼,要求确认预约合同无效。
点评:此类现象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按照民法规定,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如果其他共有人不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没有取得完全权利,此行为即属于无效。
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一些当事人利用该条款,明明签约出售了房屋,却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一旦发生这类情况,必须首先基于事实判断。通过各种事实和证据查明,如果其他共有人明明知道,但不表示反对或者应当知道该买卖行为,那么在法律上也可以推定已经征得了其他共有人默认或者追认,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视为合同有效。
■现象三“包购纠纷”不是违约
下家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未能买到房子,即是中介违约了。
点评:判断是否违约得看合同如何约定。法律没有规定中介公司有义务必须买到房,但是一旦中介公司作出承诺或者保证买到房屋,如果仍没有买到,应当视为违约。
■现象四因“不吉利”退房
买卖双方交易后,下家得知房屋中有人死亡或者门牌号中有“4”,以“不吉利”为由提出退房。
点评:这往往涉及到法律和风俗的关系。一般来说,法律不会考虑迷信因素。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对购房者的心理影响特别大,法官也会参酌这些因素,进行利益考量。
■现象五“跳单交易”买卖方违约
为了省下中介费,在中介介绍买卖双方见面后,买卖双方跳过中介私下交易,也属于违约。
点评:中介公司的劳动同样受到尊重,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起到了桥梁作用。在中介公司诚实履行了中介义务后,如果买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进行交易,对中介公司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现象六买受人拒付居间费
买受人以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信息等原因,拒付居间费。
点评:中介公司有如实向客户提供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客户损失和中介公司的行为是否相当,是否能够构成拒付理由。一旦因为中介公司的隐瞒行为或者虚假信息,造成了客户重大损失,例如中介公司未将房屋上设定抵押的情况告知客户,给客户造成了重大影响,那么中介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
■现象七弥补房屋涨幅差价
房价不断上涨,在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房屋涨幅的情况下,起诉主张房屋涨价的差价损失。
点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定金条款,收取定金一方如果违约,除了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外,如果不能弥补实际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上的损失除了实际的财产减少损失,还应当包括市场涨价等因素带来的本应获得而不能获得的间接损失。
■现象八下家反悔不买房
下家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又以种种理由不购房,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意向金。
点评:意向金不是法律概念。首先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具体的约定,判断意向金是不是可以退。如果意向金具有定金或者预付款性质,那么理应不能退还。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退还意向金的条件,一旦对方行为不符合条件规定,那么应当退还这笔费用。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侨乡房网证实,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打印本页
相关新闻
·
上海两处商铺疑似整体收购 成交 (1-6)
·
京沪去年12月新房销售仍低迷 (1-6)
·
2008年房地产重镇年报:京沪 (1-6)
·
招行调查报告显示:更多人预期房 (1-6)
·
2009恶搞第一事:看看你的房 (1-6)
·
上海新房每套均价降到150万 (1-6)
·
上海二手房市场迎来“开门红”温 (1-6)
·
高盛:中国经济增长周期性放缓 (1-6)
·
经济学家展望2009:中国楼市 (1-6)
我也来评论两句
用户名:
E-mail:
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不要超过100字)
房产资讯搜索
热门新闻
2005地产敏感报告之:地
内环楼价黑马出 一楼盘超低
宏观调控不仅在继续而且在深
2004年全国房价涨9.7
预售改革势在必行 楼市近期
申城公共设施频遭“黑手”废
今冬瓷砖流行复古风(图)
央行报告余波荡漾 上海地产
论坛热贴
上海站北广场改造动迁 特困
房产新政对高端物业炒房影响
对路面零干扰 中环线北虹路
创房价“势能”英雄辈出 数
行业新视窗 近期房地产市场
首批房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有望
建设部官员:立即取消房屋预
减少风险利于双方“固定利率
图片新闻
沙发和茶几巧妙搭配 让你在
广州
业委会主任被报料接受物业"
关于本站
-
服务条款
-
分支机构
-
广告服务
-
市场合作
-
联系我们
- 本站
实名
:
侨乡房网
商虎
Sonhoo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法律声明
隐私声明
备案号:闽B2-20040065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500200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