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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PK消费者 揭开五大“霸王”条款真实面目
www.qxhouse.com   2005-11-15 15:27:00   来源:东方网   短信订制

在经济活动中,如电信、供电供水、供暖供气、公共运输、保险、房地产、家装、家具、中介服务等垄断行业在格式合同的拟定中,常常有利用自身优势,制定利己而可能有损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条款的情形。

  “霸王”条款真面目一:免除己方责任

  如:某公司移动电话入网协议规定“因为不可抗力(如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
导致乙方通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为改善网络通信质量,甲方可以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因此导致乙方通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在该条中,甲方一是有意混淆不可抗力的概念,将本是己方的内部事务(网络扩容,调整、软件升级)混淆为不可抗力,从而达到逃避己方应当承担责任的目的。二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即便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也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采用最便捷的方法通知广大用户,以减少消费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告知义务,发生通信中断所产生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霸王”条款真面目二:转移己方责任

  如:某公司本地电话服务协议规定:“本协议所述通知,公司可以采取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网络等方式。信函通知寄出后(以邮戳为准)48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他方式的通知于通知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为通知有效。”

  点评:该条违反了《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

  “霸王”条款真面目三:权利义务不对等

  如:某房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如乙方付足首付款后3日内未按约定办理按揭手续,逾期超过30天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购该商品房,甲方有权将该房转售他人,乙方已付款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如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转售他人,乙方已付款的30%,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合同中规定甲方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天,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月息按4.425‰利率计算;逾期90天至120天的,甲方按累计乙方付款的4.65‰的利率,向甲方付违约金”。

  点评:上述条款存在着严重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一是时限上的不对等,购房者逾期30天不缴纳购房款,甲方有权将该房转售,而甲方则逾期90天至120天;二是违约后果不对等,购房者违约需向甲方付已付房款的30%作为违约金,而甲方向购房者仅支付已付款的4.65‰作为违约金。违反《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霸王”条款真面目四:转移违约风险

  如:某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为,“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复议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略;2、如遇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预知的原因;3、市政修水、修电造成的工期延误,按签证日期顺延交房”。

  点评:该条款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将第三方对开发商的违约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使开发商对逾期交房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等于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霸王”条款真面目五:条款设立不完全

  如:《××市场商铺出让合同》、新疆某公司制定的《房屋订购单》等格式合同,没有按照《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设立解决争议的条款,限制了对方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

  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在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的同时,也希望消费者擦亮眼睛不要误入了这些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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